【平台推荐】海关法律服务: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研究报告期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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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德衡律师集团海关法律服务微信平台。

微信名:海关法律服务

微信号:HGLAW123456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是近年来的新兴业态,其商业模式高效便捷、发展迅猛,创造了巨大经济价值,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德衡律师集团海关法律事务中心因此成立“跨境电商项目组”,就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所涉及贸易、海关、商检、外汇等各方面法律和实践事项进行深入研究,推出系列期刊,敬请关注。

跨境电商项目组成员(律师),包括但不限于:赵晶、金耀、范晓静、李光星、刘友。

本期主笔人:刘友律师,德衡律师集团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加盟德衡律师集团前,在某直属海关、海关总署监管司、政法司工作;2013年5月起,任海关公职律师。期间主要负责贸易管制、海关立法、贸易政策合规审核、行政复议等工作,与多个中央部门保持经常性联系,在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尤其在固体废物、两用物项、濒危物种监管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担任多起行政复议案件的听证人。刘友律师面向全国提供商事综合法律服务,涵盖走私犯罪辩护、外贸合规咨询、跨境电子商务等。

联系电话:13699192678。

邮箱:liuyou@deheng.com。

一、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介

(一)定义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区别于国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直至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二)特征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网络空间独特的价值标准、行为模式深刻地影响着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具有自己的鲜明特点。


1. 无边界性

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而言,不需要实际跨越关境就可以在市场上交易产品,尤其是高附加值产品、服务。任何人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技术手段,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可以让信息进入网络,相互联系并进行交易。


2. 信息即时性

电子商务中的信息交流、数字化产品的交易,无论实际时空距离远近,一方发送信息与另一方接收信息几乎是同时的,与传统贸易相比,这显著提高了信息交换速率,大大便捷了商业往来。


3. 快速演进性

互联网技术发展一日千里,先进企业快速顺应新技术发展的趋势,争分夺秒推出新的商业模式、新的产品和服务。与此同时,这对监管机构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期待,传统监管方式、制度设计等已经难以适应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必须加以改革创新。


4. 无纸化

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技术等形式完成贸易洽谈、合同订立等商业行为,或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完成订单确认、在线支付等业务,整个过程不需要任何纸质单据和书证材料。所有合同、发票、销售凭证、支付凭证等交易信息均以电子化形态保存,其便捷性、高效性受到市场的广泛欢迎。


5. 虚拟化

从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企业不必建立传统贸易活动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或常设机构,仍可以顺利通过网络完成洽谈、订货、签约到支付的交易,节约了大量资源,为企业经营降低了成本。


(三)意义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是推动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的商业模式。与传统贸易相比,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冲破了国家间的障碍,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正在引起世界经济贸易的巨大变革。


1. 对国家而言

当前,我国经济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传统产业下行趋势不可逆转。如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抢占国际竞争新的制高点,在当前形势下极为重要。电子商务是近年来我国快速增长的新型产业,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是其中的重要一环。通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将传统进出口贸易从线下转移至线上,有利于继续发挥我国广阔市场和进出口贸易大国的优势,进一步拓宽我国经济发展的空间,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因此,政府各部门大力支持,将其作为极为重要的新经济增长点。


2. 对企业而言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构建的开放、多维、立体的多边经贸合作模式,极大地拓宽了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路径,大大促进了多边资源的优化配置,使企业间的互利共赢更加便捷、更加快速。此外,由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延伸而来的跨境金融、跨境支付、跨境企业合作等业务,为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提供了广阔蓝海。


3. 对于消费者而言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使消费者,尤其是个人消费者,更为容易地购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服务,与此同时,可以及时获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多方面信息,共享互联网技术发展带来的红利。


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模式

(一)业务类别

依据不同标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有不同的分类。

1.从进出境货物流向划分,可分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

2.按交易主体划分,我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消费者(B2C)、消费者对消费者(C2C)的模式;

3.按照企业功能划分,我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分为交易类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和平台类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


(二)基本模式

目前,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在出口方面,主要有“一般出口”、“特殊区域出口”两种模式;在进口方面,主要有“直购进口”、“网购保税进口”两种模式。


1.“一般出口”模式,是指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电商出口商品以邮件、快件方式分批运送,海关验核清单出境,并定期为电商把已核放清单数据汇总、形成出口报关单,电商据此办理结汇、退税等手续。这种模式的难点在于,如何为分散出口的商品最终办理出口退税。

2.“特殊区域出口”模式,是指电商把整批货物按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对已进入特殊监管区域并退税的商品,境外买家下单后,海关验核清单放行,以邮件或快件形式分送离境,海关定期将已放行清单汇总、形成出口报关单,电商据此办理结汇等其他手续。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及时办理出口退税,节省运营成本。

3.“直购进口”模式,是指符合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内买家跨境网购后,平台将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信息实时传输给海关,商品通过专门监管场所入境,按照个人邮递物品征税。目前直购进口模式下的税收征管并无明确规定,各参与试点的海关均参照网购保税模式,对直购进口商品进行征管。该模式的税收争议,部分源于我国将商品划分货物和物品的特殊做法,并适用不同的监管手段和税收政策。争议焦点集中于跨境网购是否为贸易行为。

4.“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是指电商将整批货物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并报关,海关建立电子商务管理账册。境内买家网购商品后,电商(自主或委托)向海关申报电子清单,海关对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和电子清单进行四单计算机自动比对,对四单相符的,海关参照个人邮递物品自动征税,验放后账册自动核销。这种模式的优势商品可以一般货物保税入区,个人物品行邮税完税出区。目前,该模式最具争议,政策亦不稳定,因出现非试点城市、保税仓库等若干不违规操作,引发前期总署明确只允许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的保税区内开展此种进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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