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进口业务发展物流海运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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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外贸企业在进出口贸易结算中面临的风险也日益增多,我国多以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所以信用证的风险防范不正确导致经济损失的实例屡有发生。因此重视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研究,了解其存在的潜在的风险,熟练掌握并灵活的运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来防范出口结算的风险,对于每一个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论文首先介绍了国际贸易信用证结算的定义和特点,然后针对所研究的对象——中国粮食贸易公司出口结算的现状,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指出中国粮食贸易公司信用证结算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并从外部因素和企业自身管理两个角度来分析产生风险的原因,并对企业合理防范信用证结算风险提供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信用证  风险  防范

 

 

 

 

 

Abstract

As China's foreign trade continued to expand the scale of business, foreign trade enterprises in the import and export trade settlement in the face of increasing risks, many of China's exports to the letter of credit billing methods, letters of credit risk prevention does not lead to correct repeated examples of economic losses Have occurred. Therefore attention to the letter of credit clearing the way research, to understand the existence of the potential risks, mastering the master letters of credit and flexible billing methods, to prevent the opening of the settlement risk, for each import and export trade enterprises have an extremely important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d the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letters of credit to the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next business on the import and export trade letters of credit risk clearing the way, and then against the target of the study - China's grain export trading company settled the status quo, using qualitative analysis And a combination of quantitative analysis method that China's grain trading companies in the major risks and external factors and their own management of risk both in terms of the cause. China's grain trading companies for export letters of credit settlement risk arising from reason, summing up the business of letters of credit and settlement risk prevention.  

 

Keyword  Exporters   letters credit risk   prevention

 

目  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第1章 绪论....................................................... 1

1.1 研究背景..................................................................................................... 1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2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2

1.3.1 国内研究现状................................................................................. 2

1.3.2 国外研究现状................................................................................. 3

1.4研究方法与思路.......................................................................................... 3

第2章 信用证相关理论及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简介....................... 5

2.1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相关理论..................................................................... 5

2.2 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简介............................................................................. 7

第3章 中粮信用证出口结算中的主要风险............................ 11

3.1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本身带来的风险........................................... 11

3.1.1 单证不符引起银行拒付的风险................................................... 11

3.1.2可转让信用证带来无法收汇的风险............................................ 12

3.2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给出口商带来的的风险................................... 13

3.3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给出口商带来的风险................................... 14

3.3.1进口商开立“软条款”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15

3.3.2进口商不按合同规定开证带来的风险........................................ 16

3.3.3 进口商伪造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17

3.3.4 1/3提单直寄进口商造成的风险................................................ 17

3.3.5进口商找一些资信不良的小行开立信用证................................ 17

第4章 信用证出口结算风险的原因分析.............................. 19

4.1 中国粮食贸易公司自身的不足............................................................... 19

4.1.1 企业内部风险管理....................................................................... 19

4.1.2企业内部员工的能力及素质........................................................ 21

4.2 外部原因................................................................................................... 22

4.2.1 银行带来风险的原因分析........................................................... 22

4.2.2 进口商带来风险的原因分析....................................................... 22

第5章 中粮信用证出口结算的风险防范.............................. 26

5.1 严格审查信用证条款............................................................................... 26

5.2 提高业务人员素质,加强内部警惕性................................................... 27

5.3 正确缮制单据,提高制单质量............................................................... 28

5.4 加强风险信用管理,重视资信调查....................................................... 28

结束语........................................................... 30

致  谢........................................................... 31

参 考 文 献...................................................... 32

附   录 1

附   录 2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

随着世界金融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和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新业务、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为经营者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同时也使行业风险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随着我国进出口业务的迅速增长,信用证业务结算方式在对外贸易中越来越普遍地被采用,银行信用证业务结算业务量不断上升,操作风险事件频发,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信用证的使用非常广泛,因为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安全系数更大了。据统计,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相对比较成熟,早在2005年对外贸易70%以上采用了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进行支付,这样的风险极大,而我国对外贸易采用的结算方式虽然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大多数出口企业在开发新客户和新市场的时候对采用商业信用支付方式十分谨慎,所以通常是通过跟单信用证来完成的,现在我国约有80%以上的企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吴然,2002年)[1]

随着国际贸易业务的不断发展,当事人通常位于两个甚至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货款的收付要涉及到外汇的使用,使用的票据涉及到各国的票据法律和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交易的环节越来越多,信用证结算方式可能遇到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另外,国际上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影响较大的国际公约,以国内法及国际惯例《UCP500》加以规范,最近又新增了《UCP600》,《UCP600》改变了《UCP500》分类不科学,次序排列不足,语言繁杂欠精练等,虽然《UCP600》(共39条)比《UCP500》减少了10条,但却比《UCP500》更加准确、清晰;更加易读易掌握,最主要的区别是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的规定,信用证一律不可撤销,虽然是这样,现在信用证也面对着很多严峻的问题。因此,了解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对策防范,有效地防止信用证结算所带来的影响,已成为我国各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国粮食贸易公司主要以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但是信用证结算中存在多种风险,总结及规避风险对企业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节 研究目的及意义

在实际业务运作过程中,许多人常将信用证视为整个交易过程的保障工具,认为只要买家顺利收到货物,出口商就可凭借装船单据很快取得货款,既安全又方便。但是这种想法过于天真,信用证只是一种付款方式,而非保险工具,而且信用证自身存在缺陷,而且在中国粮食贸易公司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稍不注意就可能给中粮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论文关于信用证出口风险的研究是为了防止中粮不能安全收汇,导致钱货两空,所以要合理的规避信用证出口的风险,同时也可以增加企业的出口贸易,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国际贸易的发展,我国企业为了更好的与国外企业接轨,我国必须有更有利的出口结算方式,虽然信用证是一种很好的结算方式但是也有它的弊端,中粮应该按照信用证的特点,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去及时防止风险的出现。在论文中研究的中国粮食贸易公司为了谨慎行事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这样就有必要对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的信用证结算进行分析,研究中国粮食贸易公司信用证出口的风险以及及时的预防,让企业的收益最大化,风险失败最小化,快速洞察被欺诈等行为,增加企业的出口量,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是我们将要探讨的问题。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 国内研究现状

信用证结算方式较其他结算方式有许多优越性,但它并不能排除出口企业的所有风险,如:可能遇到进口商不开证、不如期开证或开证行倒闭的风险;由于单证不符,不能安全收汇,甚至进口商提出解除合同的风险;对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重视不够而蒙受经济损失的风险等等,所以信用证的风险无处不在(陈振航,2007年)[2]。同时赵可铭也指出信用证风险中的“软条款”是在付款指示中做文章,给付款添加了各种条件,比如:1.在申请人卖出货物并得到货款后立即付款;2.本证是背对背信用证,在原证被支付后,我行立即付款等,这些也是信用证的非常常见的风险(林俐,2000年)[3]。徐锋对出口商风险防范做了总结,他在论文中很细致的进行了研究,其中说1.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2.确保合同周密,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的内容。3.严格审查信用证条款。4.正确缮制单据,提高制单质量,防止开证行以轻微不符拒付。5.加强与银行联系,慎重选择开证银行,必要时要求对信用证保兑(赵可铭,2002年)[4]。王国安与高萍共同指出出口方信用证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属于客观原因,在某种程度上是无法避免的,只能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预防和应对;而进口商的资信问题、软条款信用证、证同不符、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风险等,是完全可以通过主观努力可以预防、避免和克服的(王国安、高萍,2001年)[5]

国外研究现状

查里斯.韦勒、乌特.鲍姆加特(德国,1996年)[6]曾在《国际结算与国际贸易融资实务》中指出企业如何利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进出口,以及信用证中存在的风险及解决办法。Finkelstein,Hermann(美国,1930年) [7]也多次在论文中提及信用证风险以及防范,并对其深入研究,指出风险无处不在,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格审单。Rendell.Robert S的《Letter of credit and waiver of immunitywww.biyezuopin.cc》(英国,1995年) [8]中很多篇幅介绍关于信用证,其中对信用证的风险做了重要介绍,同时在其中强调了信用证结算方式中的不同贸易术语中的风险,也为我国出口贸易提供了较好的保证,但是其中也有很多风险是不能保证的,我国企业仍要研究,学会防止风险的发生。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思路

国际贸易中企业所处的环境极其复杂,影响企业出口结算顺利完成的因素也多种多样,因而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中也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以中国粮食贸易公司为例分析、总结出口企业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所面临的风险,实际是产生于整个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的疏漏和缺陷。因此,对于中国粮食贸易公司出口信用证结算风险的研究应该运用系统科学思维方法进行分析,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发现其中的规律和问题,从而对症下药,找到中国粮食贸易公司自身特点的解决方法。

论文从国际贸易信用证结算方式基本理论以及国际贸易信用证结算风险理论入手,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针对中国粮食贸易公司出口结算现状,发现并分析了中国粮食贸易公司出口信用证结算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风险产生的原因,然后运用出口企业风险管理理论和企业内部、外部管理的有关理论,采用经验分析方法,提出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出口业务的全流程信用证风险管理,最后,提出中粮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风险防范措施。本文的研究思路如图1.1所示: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中粮简介及信用证理论

中粮信用证方式风险分析

信用证本身风险

银行带来的风险

进口商带来的风险

中粮信用证风险的防范

严格审查

资信调查

提高素质

正确制单

结论


1.1 研究方法和思路

第二章 信用证相关理论及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简介

第一节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相关理论

 

受益人(出口商)

申请人(进口商)

议付行

通知行

开证行

付款行

55

4

3

1

6

2


根据UCP5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9]的规定,信用证(LETTER OF CREDI)泛指一项约定,是由银行(开证行)根据该约定主动或应客户(开证申请人)邀请并循其指示承诺,在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他被指定方(如付款行、保兑行或议付行等)付款、兑付或议付,其信用证业务流程图如图2.1所示。信用证的最显著特点银行信用使其成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在发展中国家,信用证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占的比重很大。据(徐锋,1998年)[10]统计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80%以上采用信用证的方式,可见信用证支付方式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常见的支付方式。

1.申请开证      2.开证行开立信用证      3.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4.交单议付      5.寄单索偿             6.申请人付款赎单

2.1 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图

资料来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主要结算方式之一,多年来,信用证使远隔重洋、互不相识的进出口商安全顺利地进行贸易,避免了因国籍不同,法律、习惯和语言不同所形成的障碍。信用证依据的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并为国际银行、贸易界、运输、保险等行业所共同遵守的准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较其他结算方式有无可替代的优点。对中国粮食贸易公司来说,只要将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货运单据交到出口地与其有往来的银行即可由该行议付单据,叙作压汇取得货款,直接向国外付款银行交单取款。中粮使用信用证,只承担开证行由于资信不足或倒闭,不能如期付款的风险,只要中粮按信用证的条件交单,便有付款的保证,信用证防止了货运前取消合同的风险;信用证确定了出口商的货物已有现行买主、制造和组织货源便可得到保证[11]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的发挥,较好地解决了买卖双方的利益保障问题《UCP600》第9条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在规定的单据被提交给指定的银行或开证银行并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便构成开证行的一项确定承诺: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则须即期付款;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则依据信用证条款所确定的到期付款日付款;对承兑信用证,由开证银行承兑——则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或者由另一家受票银行承兑,如信用证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日不付,则开证行应予支付。”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全球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面临极大的机遇与挑战。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支付方式,由于其本身的一些缺陷以及我国外贸企业和银行方面的专业人员的缺乏,使得这种支付方式不能更好地为我国外贸的发展服务,同时,信用证诈骗的不断发生还严重的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我国的信用证欺诈十分严重,自我国银行1987年8月1开始,在所有开出的信用证上加上“按照国际商会第4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条款开立”以接受UCP以来,此后的数年间就已经发生过数起数额巨大震惊中外的信用证诈骗案。近来的相关报道说近年来信用证欺诈案件涉及的数额越来越大,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欺诈案也不在少数。据叶红玉的文章里统计:我国自1987年开始信用证诈骗案不断增多,从开始1987年的15亿人民币到2007年高达169亿人民币(叶红玉,2007年)[12],其增长的速度很快,如图2.2所示:

 

 

15亿

169亿

(单位)人民币

1987年

2007年


2.2 信用证诈骗增长示意图

资料来源: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叶红玉

 

信用证既不是一种付款方式,也不是一种支付工具。理由是:如果信用证是一种付款方式或支付工具,开立信用证就等于付款。但在中国粮食贸易公司实践中不是这样,开立信用证并不等于实际付款,实际上,银行开出信用证,只是以自身名义承诺在一定条件下付款。这个条件就是中粮在约定时间内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证。中粮接受信用证,即与开证行就提供单证与付款达成一致,从这个意义上讲,说其是一项约定,是比较准确的,从以上的总结也不难发现信用证结算方式虽然较安全,但是也存在相当的风险(史习男,2007年)[13]

第二节 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简介

中国粮食贸易公司是1989年5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8501.9万元。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经营范围:粮食作物产品、粮食加工品、粮油食品、粮油复制品、粮食加工副产品、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出口以及大米出口。

公司内部机构设有办公室、财务部、审计部、进出口部、小麦部、稻谷部、大豆部、玉米部、套期保值部。公司在全国粮食贸易行业中,牵头成立了中国粮食商业协会,同时公司把产品出口的各国,出口到美国4048.11万美元,日本3482.44万美元,出口到英国3241.44万美元,出口到其他国家约为2509.13万美元,如表2.3所示:

2-1  2007年中国粮食贸易公司对各国出口情况     单位(万美元)

出 口 国 家

主营业务收入

比例(%)

美   国

4 048.11

30.42

日   本

3 482.34

20.22

英   国

3 241.44

18.80

其他国家

2 509.13

16.88

 

数据来源:公司内部资料整理

   

由于公司业务不断扩大,对各国的出口量也逐年增加,到2007年出口额已经增长为1亿多美元,中粮的出口增长情况如图2-3所示:

图2.3中粮对各主要国及地区出口增长统计表

数据来源:公司内部资料整理

 

0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对美国出口额

对日本出口额

对英国出口额

出口额

(万美元)

1989年

1994年

1999年

2003年

2007年


公司长期与国外众多企业合作,每年贸易量达1亿多美元,2008年3月22日,“2007年度中国企业信息化500强”大会在北京召开。中粮集团在07年度的中国企业信息化发展水平调查中,入选中国企业信息化50强,位列第34名。中粮集团办公室主任殷建豪因在推动企业信息化应用过程中成效显著“荣获杰出信息化应用推动者奖“。中粮集团旗下还有四家企业参加了该测评并全部入选信息化500强,其中中国食品有限公司位列第234名,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位列第446名,杭州中粮包装有限公司位列第467名,中粮面业(秦皇岛)鹏泰有限公司位列第489名。参加大会的信息化500强企业07年的销售收入总计达到8.91万亿元,占中国GDP约30%。虽然这样,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还应加强贸易的出口,不仅如此,通过国际形势可以看出中国粮食贸易公司也存在较大的贸易差额,如表2.2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的出口额总是少于进口额,这样就中国粮食贸易公司而言,就应该加强出口,与此同时,如果出口贸易加强,那么对于出口中的风险也要加强防范。

 

 

2.2  20071-8月各月份中粮进出口商品贸易差额状况   (单位:万美元)

月份

2007年1月

2007年2月

2007年3月

2007年4月

2007年5月

2007年

6月

2007年

7月

2007年

8月

1-8月出口

35.25

146.28

65.65

137.96

33.75

55.75

80.85

35.96

1-月进口

37.37

157.21

175.75

237.37

43.95

70.65

175.25

50.21

数据来源:公司内部资料整理

 

目前,80%以上的企业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从图2.2中可以看出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比重逐年增加,开始只有30%的使用率,我们也认为信用证结算

方式是现在比较保险的支付方式,不论是对买方还是卖方,这也因为它是银行信用,但是这其中就要求国际贸易人员对专业知识很熟悉,英语过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利益。因为我国不是很开放,为了防止更多的风险我国大多不用商业信用较强的支付方式,所以更多的是用银行信用的信用证支付方式,中国粮食贸易公司也是较多的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对于进出口贸易对日本的农产品的进出口情况,农业部总经济师、市场司的司长张玉香认为这几年中国的发展也是比较稳定的。进出口应该说这几年都是不断扩大的,总体情况都是比较好的。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30%

60%

65%

75%

80%

0%

 
 


图2.2 各年信用证结算比例示图

资料来源:《国际贸易问题》赵红玉

 

企业国际结算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无论是出口贸易还是进口贸易所处环境都是十分复杂的,在其全部过程中只要有一个环节稍有疏忽,或发生不可抗拒的情况,都有酿成风险的可能。在整个结算过程中,常常受自然和人为的各种因素的影响,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惯例习俗的影响,以及受经济、政治和市场变化的影响,使国际结算业务存在各种各样的潜在风险,如果对风险分析不深入不透彻、处理不恰当、不及时,就可能使潜在的风险变成现实的风险,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赵红,1998)[14]。所以对于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的总体发展也是不错的,但是为了防止更多的风险,中国粮食贸易公司还是更多的选择信用证结算方式,这样可以尽量的减少纠纷,使出口更加顺利。

 

 

第三章 中粮信用证出口结算中的主要风险

所谓“风险”即意味着遭受不可预知的损失的可能性。简单地说,风险就是某种不利事件或损失发生的概率及其后果的函数,也就是人们因为对未来行为的决策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引起的后果及预定目标发生多种负偏离的合。对于在中国粮食贸易公司中出现的风险很多,我们总结以下三点:信用证本身的风险、银行带来的风险、进口商带来的风险,其中以进口

 

信用证本身的风险19%

进口商带来的风险50%

银行带来的风险31%


商带来的风险最大为50%,其次是银行带来风险占31%,最后是信用证本身的风险占19% (丁  煌,2004) [15],如图3.1所示:

 

3.1中粮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各风险所占比例

资料来源:企业内部资料整理

第一节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本身带来的风险

单证不符引起银行拒付的风险

信用证本身的风险主要产生于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严格相符指的是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这种表面上符合不能有任何差异即“单证一致”。同时银行还要求单据与单据之间也应一致即“单单一致”。按照《UCP500》第13条规定:“单据之间表面互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如果不能满足“严格相符原则”银行就可以拒付进口方因此也无须付款赎单。以前国际上就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没有统一的、权威的法律明文规定,各国之间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但是自《UCP600》出台以来我们可以从中看到关于单证相符的标准 《UCP600》专门规定了何为“相符的交单”,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为“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强调要与信用证条款、适用的惯例条款以及国际银行标准实务相符合。

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办理付款、承兑等是以单据为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因单据内容的复杂或开证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不清以及各国法律规范、文字含义、贸易习惯等的不同,造成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导致信用证拒付严重影响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近年来的调查表明大约76%跟单信用证下的单据因与信用证不符或表面不符而被拒收[16]。这一付款方式并非尽善尽美,由于信用证适用领域的跨国性及银行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与基础贸易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在信用证交易中是两个毫无瓜葛的环节,因而暴露了信用证特征下存在的明显局限性。这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际,据统计,世界上每年因信用证受诈骗而无法收回的货款,约占总额的2%-8%,金额高达200多亿美元[17],在中粮对外贸易中,每年因欺诈造成的经济损失数目也极其庞大,严重影响了中粮的进出口贸易,据公司内部不完全统计,中粮每年因单证不符引起的银行拒付高达3000万元人民币。

中国粮食贸易公司致力于用信用证进出口这样可以免去商业信用带来的风险,使企业更受利,但是再好的支付方式也会有风险,对于企业内部员工的素质任何企业都不能要求很完美,所以信用证本身的特点的风险也体现在这里。

可转让信用证带来无法收汇的风险

所谓的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www.biyezuopin.cc)是指开证行授权有关银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金额装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由开证行在证中注明“可转让”字样,否则不得转让,可转让信用证只限转让一次。如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如信用证不准分运,则限转让给一个第二受益人。可转让贸易主要适用于中间贸易,中间商为了赚取差额利润,通常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实际受货人或者供货人[18]

中间贸易中有中间商可能在转让信用证中加列免责条款,将风险转嫁给出口商。例如:转让行加列了这样的条款:“假使所有提交的单据符合本证条款,在收到开证行的款项时,我行将按你行指示汇给你行。转让人或我行均不承担任何迟付和转递利息之责,若有的话,由议付行索赔。”这实际上是转让行的免责条款,名义上是信用证,实质是托收方式,若原开证行资信不好,出口商很可能要受损失。

中国粮食贸易公司有过很多贸易经历,其中出现过因为可转让信用证出现的纠纷,中国粮食贸易公司一般不通过中间商,但是因为对方是新客户,所以为了方便,就与中间商合作,虽然成本高些,但是省去了联系的过程,因此对方开出了可转让信用证,FOB方式出口,但是结果却是由中粮办理出运手续,浪费了很多精力,产生了经济损失,因为可转让信用证中间商赚取差额利润,通常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转开给实际供货人(第二受益人),由供货方办理出运手续,但这个案例是FOB方式出口应该由进口方办理出运手续,却由中粮办理了出口手续。

三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给出口商带来的的风险

信用证的性质属银行信用,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保证,以确保货款的支付。但是并非所有的开证行都资信可靠,如果开证银行一旦宣布破产对于信用证的受益人来说,将产生很大的影响[19]。另一方面如果开证行的资信较差极有可能使出口商在提交了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单据后遭到开证行的无理拒付,我们考虑开证行能不能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时候,我们要考察:

(一)开证行的规模大小、资产组合是否合理、管理是否科学影晌其信用往往开证申请人本身资信就比较差,其选择的开证银行资信也可能较弱,从而极有可能使中国粮食贸易公司在提交了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单据后,速到开证行的无理拒付。由于各国金融体制、金融机构设立条件,对不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规定办法等情况比较复杂,中粮在掌握开证银行具体情况方面比较困难,而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所承诺的一定货币金额如果超出其实际偿付能力,往往会对中粮在提交合格单据后是否能够及时收回货款产生影响。例如:我们在中国粮食贸易公司遇到的例子一家开证行开出一张100多万美元的信用证,而其美元资产只占很少部分,如果遇到汇率变动,又没有其他银行支持的情况,该信用证的开证行就可能无理拒付受益人货款。

(二)开证行所在地经济、金融形势影晌开证行,世界界经济形势,尤其是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情况的变化,影响着该国或地区的经济、金融政策,继而对开证行的业务处理办法发生影响。例如,在经济发展比较健康时,开证行对单据中出现的一些非实质性的不符点(标点符号错误、不应有的空格等)可能不会追究,而在经济比较萧条,货币政策紧缩时则再小的不符点也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在极端情况下,也可能出现开证行不加任何解释,拒付货款情况。

(三)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特殊业务做法以及司法干预影响开证行,根据信用证业务的业务程序,在即期信用证条件下,开证行应在开证申请人付款后再交单。但一些客商在信用证中要求中粮将正本提单一份用特快专递的办法寄交申请人,从而使申请人在赎单前,能够提前提货,提货后又以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而拒绝付款,或直接向当地法院上述,要求冻结其在银行的有关帐户,在此情况下,即使中粮提交的单据完整,开证行并未拒付,中粮也无法及时收回有关货款。

四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给出口商带来的风险

进口商带来的风险我们往往看成是最重要的风险,也是最容易出现的风险,因为我们与对方公司相隔较远,不能很好的了解其它企业的情况,所以中国粮食贸易公司贸易业务中的风险损失也是更多的出现在这个环节。现总结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带来的风险的种类,如图3.2所示:

 

 

 

 

进口商给出口商带来的风险

“软条款”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不按合同开证带来的风险

伪造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1/3提单直寄带来的风险

找资信不良小行开立信用证

 
 


3.2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给出口商带来的风险总结

资料来源:公司内部资料整理分析

(一) 进口商开立“软条款”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软条款”信用证,又称“陷阱”信用证,指开证人在信用证中单方面设置一些限制性条款,使开证行能以此为由,随时解除其付款责任的信用证。信用证软条款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涉面宽,跨度广,对其进行合理科学地识别和分类有着重要意义。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不是很容易识别,这个问题也是现在中粮担心的关键,所以对于来自进口商的软条款信用证的风险很大[20]

拿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的一实例说明,信用证规定提供领事发票,“Invoice and certificate of origin must belegalized baby an embassy or consular in the city of import ifavailable”(即:发票和原产地证必须由该国驻在出口地的领事签证),如果出口口岸没有该国领事馆,就很难办到,即使到外地去办理,时间上肯定成了至关重要的问题;矛盾识别是指从信用证的条款中找出前后矛盾的条款,因为信用证支付规则要求必须达到单单一致,单据间的相互矛盾违反了信用证支付规则,任凭中粮如何努力也做不到单证一致,势必造成难以收汇,这种相互矛盾的条款就是软条款。又如:中粮信用证运输条款要求海运提单,又要求海陆联运提单,两者相互矛盾,中粮无论如何也做不到单证一致。

还例如:中国粮食贸易公司收到的不可撒销信用证上规定有这样的条款:“信用证在开证银行获得当地外汇管理局签发的授权书并由开证行通知受益人的情况下,信用证始生效”;或规定有:“信用证在进口人得到进口地有关当局签发的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方生效”。这些信用证或以开证行所在地外汇管理当局的用汇许可,或以某一特别机构的特别许可,或以开证申请人是否能够获得进口国政府颁发的进口许可证为生效条件,并且还需要获得开证行通知后方能生效。此类型不可撒梢信用证,具有较大的迷惑性,中粮一旦审核不好,按证装货出运,即使中粮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要求完全相符,也无法获得银行的付款。

除上述形式以外,有时开证申请人还在信用证中故意规定一些前后矛盾的条款,中粮一旦放松对信用证的审核,就有可能无法实现银行信用。信用证的实质是银行信用,可以保证在单据满足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中粮的货款不致落空。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应当明确是不可撤销的,不能开出可撤销信用证,但是,开证人在不可撤稍信用证中订立“软条款”,使信用证名义上为不可撤梢信用证,实际上却是可撤销信用证,开证申请人通过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银行的第一付款人地位,使银行信用受制于商业信用。这类条款对中粮是很不利的,但是由于其隐蔽性,中粮往往不容易识别而疏于防范,因而落入钱货两空的陷阱。

(二) 进口商不按合同规定开证带来的风险

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信用证的开立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其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最常见的是: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如在市场变化和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形下);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如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包装等),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商在信用证中作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等,出口商在合同中最好规定开证时间,规定交货期为收到信用证后××天(以生产周期来定),在收到信用证之后再备货,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21]。中粮的实际业务中,由于资信调查不够仔细,往往受到进口商的欺骗,同时由于公司内部员工不能够仔细的审单导致进口商不按合同开证的实例屡有发生,常常给企业造成极大不麻烦以及经纪上的损失。                                                                                        

(三) 进口商伪造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进口商利用伪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或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径寄出口商“若未察觉”出口商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欺诈者伪造信用证,骗取货款。如电开证无压密,信用证签字伪造,开证行行名/地址不详或者为骗取银行抵押贷款而盗用银行名义开立的信用证等[23]

典型例子:我方中国粮食贸易公司收到尼日利亚客商寄来的信用证,其金额为6万美元,开证行为标准渣打银行,通知行为国民西敏寺银行。经过详细审证和分析,我方银行人员发现有许多疑点,如信用证的签字和印签十分模糊,无法核对其真实性;信用证仍沿用渣打银行的旧名称和旧格式。根据经验,尼日利亚不法商人常常利用伪造信用证骗取我方货物。经过我银行结算,人员与上述两家银行联系,证明该信用证是假的,才没有造成大的经济损失。

(四) 1/3提单直寄进口商造成的风险

进口商为了提前提货,往往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条款中注明1/3提单直接寄给买方,2/3提单送银行议付。这样作为出口商的中国粮食贸易公司就没有控制权了,很多风险是从我们现实的生活中总结出来的,中国粮食贸易公司在与一个长期合作的公司进行交易,第一笔生意顺利收款,随后加大出口量,是由于对对方的过分信任,也是因为是长期合作的客户发货后,发现对方的开证行倒闭,对方拒付,称其由银行付款,付第一性付款责任,所以公司损失严重。

(五) 进口商找一些资信不良的小行开立信用证

这些小银行往往和进口商勾结在一起,开出的信用证叙述繁杂,有些条款含糊不清或互相矛盾或者收到提交的单据后则故意苛刻要求,以找出不符点而拒付货款。其中进口商也可与要倒闭的开证行合作,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二条的规定,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意味着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但是令人不容忽视的是银行也并非坚不可摧,尤其是那些中小银行,开立信用证后一旦停业、倒闭或破产,就无法履行付款的责任。这些情况下进口商就会得利,对出口方中粮是极不利的。

 

 

 

第四章 信用证出口结算风险的原因分析

第一节 中国粮食贸易公司自身的不足

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的风险很很多是来自自身的管理体制、流程的欠缺,从业人员的素质、经验不足等造成了货款无法收回。所以针对风险产生的原因的分析要多从企业自身的角度找不足。

一 企业内部风险管理

(一) 内部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的漏洞。虽然中国粮食贸易公司成立了很长时间,但是仍在风险管理上缺乏一套完整、科学、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缺乏对客户的信用管理制度,集中体现在:

①公司的领导对于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够,信用管理能力贫乏,不能正确认识到企业内部的风险。

②中粮财务部门的作用往往仅仅体现在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的简单记录上,中粮财务部门对业务部门的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审核机制。由于财务部门相对独立,并不具备对中粮业务实行审核的职能和权利,中粮的财务制度导致财务部门只是对往来业务状况的确认和执行,无法对中粮的业务行为进行真正的预警和约束,在应收账款的管理上形成巨大真空。财务部门往往在无法按时收到货款时才发现可能出现问题了,不能及时提醒业务人员,把损失降到最低。同时,财务部门往往只注重往来金额的绝对数字,而忽略了资金的时间效用,造成公司的资金运用效率低下,运营成本增加,从而削弱了公司的竞争力。

(二) 认识上存在误区。

①认为“大客户没有风险”。其实盲目相信客户规模而忽视其实际的经营状况是导致结算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据麦肯锡的一项调查表明:1970年名列世界500强的公司,有1/3已经销声匿迹,500强企业平均寿命不到40年。

②认为“老客户绝对可靠”。进口商的信用从根本上来讲,是建立在商业利益上而非交易历史上。对于出口企业来讲,双方的交易历史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防范坏账风险的手段。中国粮食贸易公司风险的60%以上是因为盲目相信老客户而造成的。

③认为“发达国家的市场比较安全”。这种观点也是很片面的,据中国粮食贸易公司透露,在2004年该公司的赔款中,欧美发达国家的赔款比例高达67%,其中北美占到42%,主要就是美国。从图4.1中我们可以清晰看出每年因过分信任发达国家所造成的风险虽然每年微有减少但是还是占很大比例。

 

0%

10%

20%

30%

40%

50%

60%

70%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欧美

北美

日本

其他国家

4.1 各国对中国粮食贸易公司赔偿占比情况

数据来源:公司内部资料整理

 

(三) 缺乏对新客户的资信调查。

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目前的客户资信调查渠道很少,经常通过参加国外展销会的机会或通过行业协会、大使馆来了解比较大的、长期的客户的资信情况。但由于经费或渠道的原因,直接到国外工厂实地了解进口商客户的资信状况或对于新的、中小国外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却很少。而且客户也处于不断变化当中,每年都会有新的客户。客户的信用直接关系到合同的严格履行和收汇的保障,对客户的资信调查和跟踪应当是出口业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公司缺少科学的客户信用管理手段,面对新客户,公司业务人员往往仅凭感觉、主观判断做出决策,缺少科学的决策依据,单纯依靠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同样存在很大的收汇风险。因为本身利润不高,公司有时候不愿再花费资金和精力用在对客户的信用调查上,盲目追求成交,往往忽略对客户的资信调查或盲目地听信客户的单方面信息,给一些不良客户以可乘之机,也给公司带来巨大风险。

二 企业内部员工的能力及素质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的业务人员素质不高,业务人员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业务经验不足,对各种价格术语和信用证结算方式存在的潜在风险认识不够。当进口商的交易方式突然发生变化,例如采用信用不好的银行,就存在对方欺诈的风险,有些业务人员无法认识到这一点,从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业务人员素质不高还表现在语言理解力上,在处理信用证结算时,因为外贸经验不足或缺少金融知识等,经常会没有仔细审核信用证,无法就信用证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或软条款而要求客户予以修改,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来单证出现不符点而可能被拒付的风险。

例如:中国粮食贸易公司曾经收到一份印尼方面开来的信开信用证,在信用证中规定了啧头,由于啧头在信用证的下方,同一页打不下,开证行在最后一行打上了P.T.O三个字母,公司的制单人员对此也未深究,把P.T.O三个字母也包括在单据的啧头中,导致开证行拒付。我们知道P.T.O是please turn over的缩写,也就是汉语中的“请见反面”。该不符点的造成纯粹是因为业务人员的大意和不求甚解。此外由于公司与欧洲客商的业务较多,与中东及其他国家的业务量不大,欧洲的信用证较为规范,中东来证大多条款较为复杂,要求的单据多,有些单据要求还较为独特,这就决定了业务人员不可能对所有类型的信用证均熟悉,业务员在制作单据时往往不可避免地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还有个别业务员职业道德和责任心交差,为了实现个人短期利益而忽视信用风险,盲目签约,从而造成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和坏账损失。

第二节 外部原因

一 银行带来风险的原因分析

在中国粮食贸易公司中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所以其中银行处于很重要的位置,开证行直接涉及到我方能否安全收汇,开证行付第一性付款责任,但开证行是否能够根据信用证业务的规定承担其第一付款的责任,往往受到以下因素影响:首先开证行的规模大小、资产组合是否合理、管理是否科学影响其信用;其次开证行所在地经济、金融形势影响开证行适时履行其义务;再次,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特殊业务做法以及司法干预影响开证行信用。在之前本文已经提出了以上几点,其中原因分析总结为以下两点:

(一)  在中国粮食贸易公司出口业务中,中粮提供相符单据后,能否从开证行处得到付款,要视开证行是否实力雄厚、经营稳健,具有良好的信用基础。但在西方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即使一些历史悠久的大银行也不例外,因此开证行倒闭的风险是存在的。开证行一旦倒闭,出口商中粮可凭合同要求买方付款,尚有挽救余地。

(二)  有时开证行并未倒闭,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于是便不顾信誉,千方百计地赖账。有时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无理拒付或严加挑剔,找出不符点,迫使作为出口商的中粮降价,或协同进口商要求法院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的支付。这时,中粮可根据国际惯例据理力争,处理得好,有可能收回本想拒付的货款。

在开证行风险的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诈骗分子的手段并不高明,但他利用了信用证当事人对银行信用的信任,所以才有机会得逞。诈骗分子有可能将开证行称为某著名银行在某地开设的所谓分行,进一步放松审证人员的警惕性。但只要我们注意,多分析关注银行带来的风险还是可以预防的。

二  进口商带来风险的原因分析

目前由于中国粮食贸易公司面临的是国际市场,能否收到货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进口商,其所依赖的收汇保障主要是进口商和银行的信用。虽然信用证结算方式是银行信用较把握,但是往往是由于中国粮食贸易公司没有完全掌握进口商的资信和经营状况,很容易由于进口商的信誉不好而被拒付或者欺诈,对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在中国粮食贸易公司风险产生的过程中了解风险产生的原因能更好的帮助中粮规避风险。

(一)进口商开立“软条款”带来风险的原因分析

在软条款信用证风险中,从对中国粮食贸易公司案例分析中我们也可看到这种信用证更是极具欺骗性。一般而言,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即为不可撤销的和有效的,但是倘若证中加列上述限制性的软条款,诸如规定运输船名必须由申请人另行指定,开证行可随意修改信用证而不必确认任何理由,则该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或者说是尚未生效的信用证。在这种信用证中,申请人控制了整笔交易,而中国粮食贸易公司则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因此,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很不可靠的。即便中国粮食贸易公司已备好货物,亦不能自由选择适当的时机装运,一旦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下跌或者有其它对开证申请人不利因素的影响,申请人就会趁机拒发装运通知,使中国粮食贸易公司不能及时提交完整的出口单据给议付行寄单索汇,从而使开证行自行免除跟单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

(二)进口商不按合同规定开证带来风险的原因分析

在中国粮食贸易公司中可以发现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概念,信用证结算方式就是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不估计原始的合同,导致很多条款与合同不符,影响收汇。买卖合同其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时常不依照合同开证,常见的情况如下:

1.如果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或当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况下,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例如: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经常遇到客户不按期开证并且交货期较短的现象,这样就使中国粮食贸易公司在准备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时比较匆忙,容易出现不符点。

2.进口商在信用证中添加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如变换目的港、更改包装等,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

3.进口商在信用证中作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如对产品的颜色或品质、包装等规定很细微、严格,使中国粮食贸易公司有时不注意就会在结算时出现不符点。例如:进口商所列条款对包装数量、啧头等要求严格,这些苛刻的信用证条款常常使中国粮食贸易公司处于被动的局面,面临进口商拒付或索赔的风险。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

出现伪造信用证多是由于中国粮食贸易公司风险意识不强,对于开来的信用证资信调查不够,没有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其中出现一些经验不足的业务员也为诈骗分子提供了机会,这样就导致伪造信用证不易被发现。

有些进口商使用非法手段制造假信用证,或窃取其它银行己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无密押电开信用证,或假印鉴开出信用证,签字和印鉴无从核对,或开证银行名称、地址不详等等。对于假信用证,若中粮没有发现信用证的假造而交货,将导致钱货两空。这种诈骗一般有如下特征:信用证不经通知行便直达受益人手中;所用信用证格式为陈旧或过时格式;信用证签字笔画。

案例:我国长春省某银行(通知行)收到欧洲某国开证行来证,开证行和通知行无代理关系,该信用证的密押是借用了第三家法国银行的密押。通知行一面向法国银行查询有关情况,一面将信用证已到的消息通知了中国粮食贸易公司。在通知行密押查询电发出之前,通知行接到法国银行的密押确认电,但此电没有密押证实。为此,通知行向法国银行查询。与此同时,中国粮食贸易公司接到通知后,已经备妥货物,并将货物运到口岸,只等通知行确认该信用证,就立即起运。这时,通知行经过仔细审核单据,发现此笔贸易的背景和签约过程十分可疑,提醒中国粮食贸易公司不要立即发货。后经查明,法国银行从未发出确认密押,开证银行也未开出此证。真相大白,这是一例伪造信用证的欺诈案,由于通知行的警觉,才避免了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的货物损失。

(四)/提单直寄进口商造成的风险原因分析

1/3提单直寄的做法中国粮食贸易公司会面临很大的风险,因为只要信用证规定的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提货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进口商,等于进口商没有付款就获得了货物所有权,进口商可以不去银行支付货款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就可以去目的地提走货物。如果以后他以银行收到的单据中有不符点为理由拒付货款银行对此也不会承担责任,这时出口商的中粮就要承担货款两空的风险。

信用证规定1/3或2/3正本海运提单自寄开证申请人,不利于出口商中粮控制货物,由于此时的提单通常为物权证书,且每份提单对货物的效力相同,因此如果中粮将一份或两份正本提单直寄申请人,则易发生进口商用提单提货后指示开证行以各种理由挑剔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并拒付,这样中粮既丧失了货物也不能收到货款。

(五)找一些资信不良的小行开立信用证带来风险的原因分析

由于信用证要求严格的“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所以在制单过程中不能出现一点问题,但是严格要求中不重要的问题不会涉及到收汇,如果一些资信不良的小银行和进口商勾结,就会从各个地方寻找毛病,一些不重要从来不涉及的地方也会找毛病,这样就利用了中粮公司内部业务员的不细心,中粮不重视资信调查,影响中粮货款收回。

第五章 中粮信用证出口结算的风险防范

 

中粮信用证出口结算风险的防范

严格审查信用证条款

提高业务人员素质,加强内部警惕性

正确缮制单据,提高制单质量

加强风险信用管理,重视资信调查


在总结中国粮食贸易公司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防范我们可以清楚的用图来表示如图5.1所示:

 

5.1 中国粮食贸易公司信用结算方式的风险防范

资料来源:公司内部资料整理分析

第一节 严格审查信用证条款

认真核对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中国粮食贸易公司应该认真核对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一旦发现有出入的内容,应该尽快与进口商取得联络双方协商通过修改信用证或修改合同来达到“证同统一”,慎重对待“软条款”信用证,为防范“软条款”信用证的产生,中国粮食贸易对信用证必须进行认真的审核。审核信用证时,应抓住自主可操作性为基本原则一旦发现软条款应立即电请开证申请人修改,并说明由此引起的时间延误应通过开证申请人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加以弥补。

重点审核重要条款尤其是非单据条款。如信用证的生效必须是无条件的货物描述、规格等与合同一致;装运港、装运时间和信用证有效期、交单期比实际装船、制单的时间要宽松留有余地,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应在出口商中国粮食贸易公司所在国家等,应该确保这些重要条款的顺利履行,一旦预测履行有困难应立刻要求进口商修改信用证,同时还应重点审核信用证的提单条款,一旦发现信用证中含有不正当的要求应坚决要求对方修改。

第二节 提高业务人员素质,加强内部警惕性

业务人员能力的高低和业务知识的丰富程度决定了单据的正确程度,是避免不符点的关键。在中国粮食贸易公司中,许多不符点的产生是由于业务人员知识局限及操作疏忽造成的。每个地区的信用证各有特点,欧美、日本的信用证较为规范,条款也简单,中东、南亚来证则大多条款较为复杂,要求的单据多,把这样的规律总结为下表5.1,这也是业务人员应该熟记的规律,但是业务人员不可能对所有类型的信用证都熟悉,遇到有异于先前的信用证,制单时往往容易出现问题。

5.1各主要国信用证特点

作为进口国,开出信用证状况

国家

规范,简单

欧美,日本

复杂,单据多

中东,东南亚,非洲,南美洲

资料来源:公司内部资料整理

 

另因受外语水平的限制,对信用证条款一知半解也可能导致不符点的产生。中粮内部业务人员要不断学习,要熟悉信用证的知识,了解粮食的性质和生产情况以及船期、检验、报关等程序,同时要熟悉有关的国际惯例。要培养防范意识,充分认识到最好的防范应是在事前而不是在事后,应从谈判时就注意规范信用证的条款,认真分析信用证的执行与备货、生产、检验、报关的时间是否协调,使开来的信用证完整有效并可立即投入生产。中国粮食贸易公司虽然是多年的老公司,但是新人还是会引进的这样也为企业带来了麻烦,通过总结我们可以从图表中发现新旧人的比例,新人的比例占58%,也就可以发现企业应该提高内部员工的素质能力,如表5.2:

5.2 中国粮食贸易公司新旧人员比例

人员

新人

老员工

比例

58%

42%

资料来源:公司内部资料整理

 

第三节 正确缮制单据,提高制单质量

正确缮制单据,提高制单质量,防止开证行以轻微不符拒付。在信用证业务中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的员工应当加强责任心,严把单据质量关,中粮必须做到在严格审核信用证的基础上认真缮制所有的单据,并且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避免出现单证不符、单单不符而影响安全收汇。同时应该加强时间的紧迫感,及时交单应在以下三个方面争取时间:

(一)交单期限:信用证中约定的交单期限不可太短,一般以发货后15一20天为宜。并且信用证务必在我国境内到期,以使得中粮事后只需要在交单期内将更正后的单据交付议付行柜台即可。

(二)交单时间:一般而言,运输单据是所有单据中最后得到的,因此,诸如商业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书等单据应在发货之前就准备好;其次要求承运人密切配合,发货后尽快出单,以便使中粮在获得运输单据后,即可连同其它事先缮制好的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在第一时间交单。

(三)出单时间:单据交给银行后,要求银行尽早审单并出单,并及时跟踪单据到达对方银行的时间。

在信用证业务中,中粮的业务人员应当加强责任心,做到认真审核信用证,严格按照信用证制作单据,完成制单后应仔细复核,使提交单据的种类及其内容表达与信用证规定相一致,保证按期结汇。

第四节 加强风险信用管理,重视资信调查

中国粮食贸易公司应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客观分析客户资信情况。在交易前通过一些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仔细审查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注册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电话和账号、经营作风和过去的历史等等进行必要的调查评议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

同时也要了解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对外付款情况了解开证行国内的外汇管制状况,了解开证的实力等。否则,公司发货后提交的单据无论多么与信用证要求一致,也存在无法收到货款的风险。对于开证行的资信除了靠平时收集有关信息外,还可利用以下三个资信评定机构所发表的资料对开证行的资信进行了解。这些机构是:美国的标准普尔公司、穆迪公司,它们重点是美国银行;英国的国际银行及信用分析机构,简称1CBA,其重点是欧洲及远东地区银行。此外,由英国的Reed1nformat1noSerViecs出版发行的《银行年鉴》对世界4000多家国际大银行包括这些银行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分支机构都有所介绍。如年鉴上查无此开证行,则说明该银行是很小的银行,应提高警惕。当对开证行的状况不是很了解时,中粮也可以要求进口商指示开证行去邀请国内银行对其开出的信用证加具保兑。这样当中粮拿到保兑信用证时,就可获得除开证行之外的第二家银行的付款保障,从而降低了收汇风险。

中国粮食贸易公司应委托业务往来银行事先了解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金融状况以及当地银行信用证业务的一般做法并加强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信用证开出之后中粮应对开证银行的声誉及资信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对于一些不熟悉的或者资信较差的开证行,中粮应该要求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资信良好的银行对该开证行的责任加以保兑。另一方面,如果可能的话应该在订约时具体规定信用证的开证行尽量要求进口商选用国际著名的大银行或在以往业务往来中证实是信誉良好的银行为信用证得开证行。

尤其是中东、非洲、南美洲等国由于外汇不充裕而外汇管制较严,这些国家开来的信用证,附加条款很多,而且这些国家的商人大多数属中小商家,客商信用欠佳;在货价下跌时,他们往往不讲信用,不去付款赎单,开证行此时亦称由于商人不付款而不履行付款责任。对于此类情况,中粮最好要求一家比较大且资信好的银行加以保兑,并对其条款逐字加以审核,对没有十分把握的条款,一定要求修改,并待其修改书到后,方可装运出口,对于资信不良或资信不祥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也可求另一家银行保兑,以减少风险。

结束语

随着买方市场在全球贸易中的逐步形成,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的竞争手段也呈现多样化,其中灵活多样的支付方式已成为中粮增加出口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综上所述,中粮在使用信用证方式出口中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属于客观原因,在某种程度上是无法避免的,只能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预防和应对;而进口商的资信问题、软条款信用证、证同不符、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风险等,是完全可以通过主观努力可以预防、避免和克服的。只要银行和中粮内部业务员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掌握有关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商法等方面的法规及惯例,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增强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办事小心谨慎,保证证同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和单货一致,就能在实际业务中从容回避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确保安全准时收汇

 

 

 

 

 

 

 

 

 

 

 

 

致  谢

论文是在我的导师刘元生老师和赵玉颖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从论文的选题、总体构思到论文的撰写与修改,都倾注了两位老师大量的心血,这篇论文的完成与两位老师的谆谆教诲和鼓励是分不开的,尤其离不开赵老师指导。两位老师对经济学深刻的理解、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的研究方法,使我在学术的殿堂中迈进了一个新的台阶;赵老师给与我的一切将对我今后的工作、学习和做人都将是一个很大的帮助和鼓励。再次向赵老师和刘老师致以最诚挚的敬意和最衷心的感谢。值此论文完成之际,向赵老师和刘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另外,我衷心感谢父母对我的关怀和鼓舞,感谢他们这么多年的支持与帮助。最后向所有曾经给予我鼓励和帮助的老师、同学、朋友及参考文献的作者表示敬意。

 

 

 

 

 

 

 

 

 

 

 

 

考 文 献

[1] 吴  然.中国物流与采物.国际商务出版社.2002(13):28~29  

[2] 陈振航. 科教创新.上海出版社.2007(6): 220~222

[3]林  俐.对外贸易实务.对外经贸出版社:2000(8):19~20

[4] 赵可铭.  发展研究 .中国科学出版社.2002(9):21~22

[5] 王国安, 高萍.  论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所面临的风险与防范,2001(1):79~84

[6] (德国)查里斯.韦勒、乌特.鲍姆加特.国际结算与国际贸易融资实务 1996(13):22~55

[7] Finkelstein,Hermann.  N.legalasPeetofeommercialletterofcredit  new york ColumbiauniversityPress  1930(12):22~66

[8]  Rendell.Robert S  Letter of credit and waiver of immunity  英国 1995(11):12~55

[9]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

[10] 徐  锋.黑龙江对外经贸.黑龙江出版社.1998(1): 41~42

[11]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

[12] 叶红玉.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4):46~48

[13] 史习男.经济学研究.经济出版社.2007(6):47~49

[14] 赵  红.国际贸易问题.上海出版社.1998(6):51~56

[15] 丁  煌.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财经出版社.2004(3):49~52

[16] 杨柏峰.经济研究.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2(4):119~120

[17] 何永选.管理科学.中国经贸,2005(2):50~51

[18] 刘  方.浅谈信用证风险及防范.西安大学报,2007(22):17~22

[19] 戴馥心.国际经贸.中国出版社.2007(515):14~16

[20] 聂  清.国际商务研究.南方出版社.2000(3):29~35

[21] 李红英.考试周刊.大学报,2007(52):155~156

[22] 王爱萍.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科技报,2005(24):94~95

[23] 张  铸.商务外贸,2002(4):39~24

[24] 梁晓锋.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学院报,2007(58):93~94

[25] 刘汉威,庞 辉.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收汇风险及防范措施.大学报,2004(3):53~54

[26] 邹  晨.金融与经济.经济出版社.2003(5):62~63

[27] 石冬莲.商场现代化.商业报,2005(444):90~91

[28] 周慧,周力.经济研究参考.贸易网,2004(76):110~112

[29] 曹洪武.外贸实务.对外贸易出版社.2005(5):69~70

[30]Bod5Kozolehyk.StrieteomPlianeeandtheReasonabledoeumentChecker,BrooklynLawReview,Vol.56,1990(50) :52~54

[31]CaryCollyer. OPinionsOfTheICCBanklngCommission,1998一1999(3):90~91

[32] Gutteridge,Megrah.Thelawofbanker’  www.biyezuopin.cc5commereialcredit,1984(2):62~63

[33]GomPerSPA.Ineentives.sereeningandventureeaPital:aroleforconvertibledebt.UniversityofChieagounPublishedmanuscriPt,1993(1):44~53

 

 

 

 

 

       

 

 

 

 

附录1

信用证相关补充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的修订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and Practie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是国际银行界、律师界、学术界自觉遵守的“法律”,是全世界公认的、到目前为止最为成功的一套非官方规定。70多年来,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ICC和不断扩充的ICC委员会持续为UCP的完善而努力工作着。
  目前,大家熟悉并使用了13年的《UCP500》即将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顺应时代变迁、顺应科技发展的《UCP600》。这是UCP自1933年问世后的第六次修订版。
  2003年5月,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批准对UCP进行修改。修改稿经9人起草小组的15次会议初拟,并参考了来自26个国家的41位银行和运输业专家组成的资讯小组的意见。在复杂的磋商过程中,起草小组共收到来自各ICC国家委员会的5000多份意见书。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CHINA)参与了修订的全过程,而且是最主要的几个参与国家之一。对于其每次修订稿,我国银行界在ICCCHINA的组织下,都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详细的建设性意见,其中很多已经反映在目前的版本中。3年来,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每年的春、秋例会上,UCP都是重要讨论的议题。许多争议较大的条款,都是在例会上由各国家委员会以投票的方式来决定的。有的条款更是以微弱优势确定的,足见话语权的力量。
  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的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2006年秋季例会上,以点名(RollCall)形式,经71个国家和地区ICC委员会以105票赞成(其中,7个国家各有3票权重,20个国家和地区各有2票权重,44个国家各有1票。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大陆有3票、中国香港有2票、中国台北有2票),UCP600最终得以通过。

UCP600的主要变化
  UCP600共有39个条款、比UCP500减少10条,但却比500更准确、清晰,更易读、易掌握、易操作。
  它将一个环节涉及的问题归集在一个条款中;将L/C业务涉及的关系方及其重要行为进行了定义,如第二条的14个定义和第三条对具体行为的解释。
  UCP600纠正了UCP500造成的许多误解:
  首先,把UCP500难懂的词语改变为简洁明了的语言,取消了易造成误解的条款,如“合理关注”、“合理时间”及“在其表面”等短语。有人说这一改变会减少昂贵的庭审,意指法律界人士丧失了为论证或反驳“合理”“表面上”等所收取的高额费用。
  第二,UCP600取消了无实际意义的许多条款。如“可撤信用证”、“风帆动力批注”,“货运代理提单”及UCP500第5条“信用证完整明确要求”及第12条有关“不完整不清楚指示”的内容也从UCP600中消失。
  第三,UCP600的新概念描述极其清楚准确。如兑付(Honor)定义了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信用证项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相关的行为;议付,强调是对单据(汇票)的买入行为,明确可以垫付或同意垫付给受益人,按照这个定义,远期议付信用证就是合理的。另外还有“相符交单”、“申请人”、“银行日”等等。
  第四,更换了一些定义。如对审单做出单证是否相符决定的天数,由“合理时间”变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又如,“信用证”《UCP600》仅强调其本质是“开证行一项不可撤消的明确承诺,即兑付相符的交单”。再如开证行和保兑行对于指定行的偿付责任,强调是独立于其对受益人的承诺的。
  第五,方便贸易和操作。《UCP600》有些特别重要的改动。如拒付后的单据处理,增加了“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增加了拒付后单据处理的选择项,包括持单侯示、已退单、按预先指示行事。

信用证和单据纠纷由专门案件的法院管理

这些有管辖全的法院包括:第一审涉外民商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4.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5.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其次,对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外处理。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附录2

Letters of credit-related supplementary

With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UCP) of the Amendment

With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UCP) is the international banking community, lawyers sector, academia and consciously abide by the “law”, is recognized around the world, the most successful so far provides a non-official. 70 years, more than 160 countries and regions of the ICC and the continued expansion of the ICC Board for the UCP and work hard to improve.

At present, we are familiar with and used 13 of the UCP500 forthcoming from the historical stage. Instead, what the changing times, follow the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of UCP600. This is the UCP since 1933 come out after the sixth revised edition.

May 2003, ICC Commission on Banking Technique and Practice of the approval of the UCP revision. Revised by nine of the drafting group to the early 15th meeting, and taking into account 26 countries from the 41 banks and the transportation industry experts, the information group's views. In the complex process of consultations, the drafting group received from the ICC 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more than 5,000 submissions.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of China National Committee (ICC CHINA) involved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amendment, and is the most important one of several participating countries. For each of its revised draft, China's banking sector in ICCCHINA organizations, to conduct an in-depth study and put forward a detailed and constructive views, many of which have been reflected in the current version. Over the past three years, ICC Commission on Banking Technique and Practice of the annual spring and autumn regular meeting, UCP are important issues for discussion. Many more controversial provisions are in regular meeting by the National Committee to vote to decide the way. Some provisions are more narrowly defined, reflected the strength of the right to speak.

October 25, 2006, to be held in Paris the ICC Commission on Banking Technique and Practice of the autumn meeting of 2006, to name (RollCall) form, the 71 countries and regions in the ICC to 105 votes in favour (of which, seven countries have 3 votes weight, 20 countries and regions have the right to re-2 vote, 44 countries have one vote. It is worth mentioning that there are three votes in the Chinese mainland, Hong Kong, China 2, with Chinese Taipei 2 votes), UCP600 eventually be passed.

The main changes in UCP600

UCP600 a total of 39 terms, than UCP500 reduce 10, but more than 500 accurate, clear, legible and easy to grasp and easy to operate.

It will link the issues involved in an article in the Terms; will be L/C business involv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and their importance to the definition of acts, such as the 14 second and third of the definition of specific acts of interpretation.

UCP600 the UCP500 to correct the many misconceptions:
First of all, the UCP500 difficult to change the terms of clear, concise language, easy to create misunderstanding of the abolition of the provisions, such as the “legitimate concerns”, “reasonable time” and “on its surface” and other phrases. Some people say that this change will reduce the high court, meaning the loss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for the demonstration or refute “reasonable” and “superficial” and charged by the high cost.

Second, UCP600 no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the abolition of many of the provisions. Such as “may withdraw the letter of credit,” “Sailing “dynamic endorsement”, “freight forwarders bill of lading” and UCP500 the first five letters of credit integrity specific demands” and 12 “incomplete unclear instructions” from the contents of the disappearance of UCP600.

 Third, UCP600 described the new concept is extremely clear and precise. If payment (Honor) definition of the issuing firms confirming that the designated agencies under letters of credit, in addition to negotiating with all other than the payment of related acts; negotiation, stressed that the documents (bills of exchange) to buy, Can be clear or agreed to advance to advance to the beneficiaries, according to this definition, long-term negotiating letters of credit is reasonable. There is also "consistent with single-pay" and "applicant" and "Bank Holiday" and so on.

Fourth, the replacement of a number of definitions. If the trial single-line decision to document the number of days from “reasonable time” to “single the following day to a maximum of five working days from the first.Again”, “the letter of credit” UCP600 only that its essence is to “permit an irrevocable line of a clear commitment, that is consistent with the cross-payment.”Another example is a permit for the designated Baodui Hang Bank and Bank of liability, that is independent of its commitment to the beneficiaries.

Fifthly, to facilitate trade and operation. UCP600 some particularly important changes. If the document processing payments, an increase of "dishonour, if the applicant received a permit will not give up points the notice, you can release documents"; declined after an increase of documentation dealing with the options, including the holder Hou Show, has single-retire, according to instructions in advance. Letters of credit and documentation of the dispute by the special court case management

All of these hav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include: first instance in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people's courts jurisdiction of the following:

1. State Council approve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Zone People's Court;
    2. The provincial capital, the capital of autonomous regions, municipalities, the seat of the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3. Special Economic Zones, plans a separate City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4.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designated by other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5. People's Higher Court;

The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from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regional seat of the Higher People's Court determined. Secondly, the location of Dier Shen from the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jurisdiction. Involving Hong Kong and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Taiwan region of the parties to the case of commercial disputes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in the light of the provisions dealing with. Higher People's Court should be the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cases supervis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jurisdiction, where ultra vires entertained foreign civil and commercial cases, should be notified or refer the case to determine the people's courts have jurisd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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