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于 2012 年 3 月出台了《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倡导下,许多学校积极响应,建立了班级和学校两级家长委员会,许多研究者也开始将家校合作作为理论研究的重点,在这些研究中笔者注意到一种研究倾向:许多文章更多地将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家委会的性质、身份、运行机制的研究上,但是却忽略了学校在家委会行使职能过程中的身份界定。《指导意见》指出,“建立家长委员会,要发挥学校主导作用”,教育部明确了学校在家委会职能行使中的主导作用。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应当进一步明确家委会和学校的责、权、利,既要看到家委会的主体作用,也要看到学校的主导作用。特别是在我国家委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下,厘清学校在家委会职能行使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对促进家委会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图从学校实际扮演的角色和应当扮演的角色进行分析,以期厘定家委会职能行使中学校应有的角色。
一、学校实际上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
1.主宰的角色
《指导意见》规定,“建立家长委员会,要发挥学校主导作用”,该意见明确规定了学校在家委会建立过程中应发挥主导作用。由于家委会在我国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家委会的相关研究还不健全,因此其主体地位遭到了误解:有的学校认为家委会应该是学校的附属品,家委会应听从学校的指挥;有的学校的家委会由德育主任或班主任负责,家委会完全成了学校的二级单位;有的学校的家委会形同虚设;有的学校将家委会变成了自己的公关单位;有的学校则将家委会变成了学校的义工、收费员或者替罪羊;有的学校把家委会变成自己的传声筒。诸如此类的做法看似发挥了学校的主导作用,但实际是对主导作用的误解。
主导不等于主宰。家委会是全体家长的代表、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家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独立于学校和班级而存在的,因此,家委会的组建、运行、职能的发挥主要应当由家委会自己来行使。家委会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如何行使职能不是学校决定的,而是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决定的。虽然家长委员会在我国出现的时间比较短,还处在初步发展的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