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治下的平等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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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社会变革与贫富分化的交互关系   社会变革分为两种: 一是政权更替,社会性质不发生变化; 二是社会革命,社会性质随之变化

但,不论哪一种方式,都不曾也不可能有效地消灭贫富分化

所谓“有效”,是指在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

贫富分化包括权力和资源的不平等两种

资源,在口语习惯中,“钱”是同义词

权利和资源具有极强的相关性,因此才有“有钱就有权,有权就有钱”的俗语

  政权更替的主要形式包括两种: 一是被统治阶级取代统治阶级,如农民运动,这是贫富分化不断加剧的必然结果; 二是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力争斗与交割,如弑君夺位,这是人性的贪婪使然

社会革命,则是生产力达到一定水平,需要新的生产关系加以适应,其变革的结果一定是统治阶级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能代表新兴的社会力量、生产关系和生产力

  社会变革与贫富分化两者的关系

简单的说,就是贫富分化往往成为社会变革的诱因,而社会变革总会带来社会资源整体或局部的再分配,一定程度上抑制贫富分化的加剧,但从长远来看,这种抑制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在人类文明发展的过程中,技术得到优化,生产力得到提高,是永恒的必然的趋势

但贫富分化并没有伴随着社会经济大蛋糕的膨胀而缓解,只是变得越发严重

其一,在每一个社会阶段,既得利益者没理由也没可能战胜贪婪的欲望,甘愿与穷人分享资源,使自己与他人再无差距而达到平等

其二,地球资源有限,人口众多欲求众多,即便将来生产力水平得到空前的提高,为了人类不确定的欲求而进行所有产品过剩的生产并最终大量浪费,也不符合资源的合理利用

其三,精神层面上,既然人是有感情诉求的,那么人的感情也是一种资源,而且是稀缺资源,因为感情具有不可替代性

综上所述,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并不能阻止贫富分化的加剧,更不可能消灭不平等

  二、不平等的起因   人类进入原始社会晚期,民众由若干血缘相近的宗族、氏族结合而成部落,共同生存

在部落中,有首领、有社会分配,这便是人类社会不平等的开端

只要涉及分配,就几乎不可能平等,分配的过程中总要融入捕猎的功劳大小、部落的成长需要等诸多考量,人们或许可以协商,但最终决定权很可能落在首领手中

而人类在进入群居生活以前,虽然个体生存能力有限,但各凭实力,是一种生存机会的平等

因此,有了权力者和社会分配的群居生活,是不平等起源的社会背景

  有人认为,私有制的产生,才是不平等的起源

笔者不这样认为

  其一,学界所探讨的不平等,只是人类社会中人与人的不平等,视角还有些狭隘

现代生物学已经告诉我们,人类与地球上任何一个物种,都由共同的祖先进化而来,那么我们所理解的平等,其终极意义上也不应该仅局限于人类,而应当包括地球上的所有生灵

然而,从客观现象上看,地球上的不同物种之间,始终依循着“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和“弱肉强食”的自然规律存在和发展过来

可见,不平等是大自然的地理差异性、物竞天择的规律和偶然因素所导致的,根本上说,还是自然选择的结果

这即是不平等起源的根本原因

其二,即便是人类社会中的不平等,以不同人占有不同份额的资源为不平等的标准,也是不正确的

只有先有了权利的不平等、分配的不平等,然后才可能在有剩余产品的条件下,出现私有财产占有的不均等

也就是说,因为剩余产品的出现而产生的私有制,只是不平等的一个表现,成为了贫富分化的起点

  三、现代法治下的平等与正义   自然法中最基本最朴素的内涵,就是平等

然而,据此论证,不平等却是不可逆的,是人类文明发生发展的必然结果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探讨的都是绝对意义上的平等与不平等

现代法治的追求早已不再是绝对的平等,只是相对的平等、机会的平等

  也就是说,每个人生存在社会中,都有依照个人喜好,在不严重妨害他人生活的前提下,借助社会公共资源,依靠个人努力,实现人生目标和人生价值的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自然法,是包括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在内的整个宇宙发生、发展、变化所遵循的基本准则及其各种表现

它是贯穿西方文明发展始终的一条主线,也是人类文明不断前行的元动力和思想源泉

以自然法为基础( 或者说,以自然法为框架) ,人类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创设并不断更新着人定法

而不论如何更新,正义,永远都是法律不可能放弃的价值追求,也是法律最基本的价值追求

  对正义的释义,应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具有特定历史条件下与一定社会生产方式相对应的生存、发展的权利和机会

对正义的这种理解,才能与机会的平等相衬

秉承这样的精神,也才能指导现代法律的正确厘定和实施

  参考文献:   [1][法]卢梭.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 北京: 红旗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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