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上世纪末备受人们关注的重庆“綦江虹桥塌垮案”中,被 告人林某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向林某行贿的费某在本案中积极 充当检察机关的控诉证人并出庭作证,虽然其行为已符合刑法关于行 贿罪的特征,但检察机关却未对其行贿行为提起公诉
代写论文 案例二:香港当红艺人谢某因涉嫌妨害司法公正罪遭控告
据当 时有关媒体报导,“顶包司机”成某在被正式起诉的开庭当日承认串谋 妨碍司法公正,并表示愿意协助香港廉署指证谢某及其他涉案人员, 由此成为谢某“车祸顶包案”的主要污点证人;谢某的助手周某亦涉嫌 妨碍司法公正罪,但廉署没有指控其犯罪,仅要求其作为控方证人出 庭作证
以上是近年来法学理论界和网络媒体探讨的较多的两个典型案 例,由此引出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等概念颇引人关注
笔者参 考了相关资料,学习了解了外国关于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的规定, 对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做了以下粗浅研究: 一“、污点证人”概述 “污点证人”一词并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而是指犯罪活动的 参与者为了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 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的犯罪事实的人①
它与一般的证人相 比,具有以下显著特代写论文点: (一)身份特征 “污点证人”是直接参与犯罪的涉案当事人
在我国的刑诉法中, 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属于不同的证据种类
“证人”就是 “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所知道案件情况的第三人”②,而同案犯对 案情的陈述都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不属于证人证言
“污 点证人”则指的是参与犯罪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对合性犯罪的其中一 方,如贿赂犯罪的行贿方
(二)时限特征 “污点证人”本身具有现时的犯罪污点,犯有符合刑事法规定的罪 行,并且是现时的犯罪
如果证人自身没有参与犯罪行为,即使犯有 严重错误如违纪违规或违背道德伦理,也不能成为污点证人
而且, 污点证人的犯罪污点只能是现时的,还未受刑罚处罚或未执行完毕, 如果是过去曾经因为犯罪而受过刑罚处罚且已执行完毕的,则该证人 就不是污点证人而只是一般证人了
(三)行为特征 “污点证人”在国家控诉机关承诺对其减轻指控或免除其刑事责 任的基础上,充当控方证人指证他人犯罪
检察机关在各国都是代表 国家在刑事诉诉讼中行使控诉职能,负责对公诉案件提起公诉并承担 举证责任
若检察机关在指控犯罪时无法提供犯罪成立的证据,则必 须承担败诉的后果
在贿赂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有组织集团犯罪中, 犯罪行为方式往往十分隐蔽狡猾,罪犯之间形成攻守同盟,较难收集 证据,因此,利用犯罪活动的参与者证实主要人员的犯罪,无疑能大大 加强指控力度
二、我国目前引入“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对我国目前有无必要实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不同专家学者给出 了不同观点,司法实务界也有自己的看法
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证 人制度研究”的一项调研中发现,对于“污点证人”是否应当实行豁免 的问题,73%的被调查法官认为应当实行豁免,27%的法官认为不应 当实行豁免
在认为应当实行豁免的法官中主张实行罪行豁免的占 16%,主张只限于证据使用豁免的占34%,主张证据使用豁免为主, 罪行豁免为辅的占50%③
结果表明为了鼓励污点证人作证,多数法 官认为可给予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奖励,但是也有超过四分之一 的法官反对给予污点证人豁免权
笔者认为,尽管豁免制度本身还存在一些天生的缺陷,如在缺乏 适当制约机制的情况下会出现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司法实体公 正失衡、削弱其他一般证人的作证积极性等不利影响,但面对日益复 杂的犯罪形势,特别是一些重大法益面临威胁以及侦控机关取证难的 问题,在我国刑事司法程序中引入并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还 是必要的,也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一)利于击破和分化犯罪分子间的攻守同盟,从而有效打击重大 犯罪 司法实践中,有组织犯罪的犯罪集团内部一般具有严密的组织性 和纪律性,外部也往往存在幕后“黑伞”,因此很难被侦破,即使被侦 破,其错综复杂的关系也难以理清,检察机关在控诉此类犯罪时往往 感到十分艰难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从犯罪集团内部分化出一部分 次要参与者,赋予其作证豁免权,使其弃暗投明,揭发重要犯罪人的犯 罪行为,则将极大的帮助检控机关理顺案情脉络以及人物关系,达到 有效地打击重大犯罪的目的
又如在贿赂犯罪中,由于刑法同时规定 有行贿罪与受贿罪,使得行贿人和受贿人原本比较紧密的利害关系演 作者简介:娄丹丹,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检察院
2008.08(中)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变成为更加密切的唇亡齿寒的关系,即无论哪一方以证人身份出现, 他在证明对方犯罪的同时,也在供述自己的犯罪
所以,行贿人往往 心存顾虑,因担心“引火上身”而不敢作证,要在得到反贪部门的“只要 把问题讲清楚,保证不抓”的承诺后,方肯开口作证
“污点证人”作证 豁免制度正是能打破这种取证尴尬,瓦解犯罪分子间的攻守同盟,从 而获取有力证供
(二)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在我国目前司法资源尚不充足的情况下,有选择地放弃对某些轻 微犯罪的追究,从而保证对重大犯罪的准确追诉,则可以大大降低诉 讼成本
④同时,由于“污点证人”证供的直接性和完整性,避免了侦控 机关迂回复杂的取证及艰涩的证明过程
豁免机制还能起到鼓励证 人出庭作证的效果,大大提高了证据的可信性和证明力,无疑有利于 加快侦控节奏,提高诉讼效率
(三)防止非法取证,促进执法规范 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使公安、检察机关传统取证手段受到了一些 限制
收容审查制度的取消意味着诉讼外强制取证的途径被堵塞,新 刑诉法对公诉机关免诉权的取消使检察机关不能绕开法院直接给犯 罪嫌疑人定罪
于是面对有组织犯罪、贿赂犯罪的复杂形势,出于破 案、指控的急切心理,侦查、检控机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也在一定程 度上滋长,这与规范执法是相去甚远的
而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实行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则能大大缓解侦控机关的取证压力,从而 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