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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本利得税制度改革的设想,毕业论文,课程设计,PPT,开发报告,外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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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5.3 我国资本利得税制度改革的设想

  资本利得税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税种,税制设计涉及面广,牵扯的利益方多。因此资本利得税制的制定和实施要相对比较复杂,需要考虑针对高收益和低收益纳税人的不同税收比例、针对不同证券持有期的纳税人的税收减免政策等问题。开征资本利得税是税收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幵征资本利得税,实质上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其政策的选择,不仅要符合税收的基本原则,更要体现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5.3.1改革资本利得税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我国资本利得税制度的设计不仅要借鉴西方具有成熟税收法律制度国家的经验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更要结合我国资木市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体现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

  南京大学长江三角洲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的路瑶教授指出,对我国的资木课税制度进行改进要注意:(1)明确对资本利得予以税收优惠待遇(2)对长期的创业资本利得的再投资给予免税(3)为鼓励创业资本投资,体现政府的支持,在满足一定限制条件的情况下对创业投资的损失由政府进行抵补(4)运用指数化方法,对创业资本利得进行通货膨胀调整,减轻通货膨胀因素对纳税人创业资本利得产生虚增的影响。

  5.3.2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的选择

  世界大多数国家基本是以实际收益为征税对象的,基本没有釆用名义资本利得为征税对象的。资本利得税的征收对象的确定,应该坚持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包括纳税人转让的股票、基金份额、债券、投机性的房地产等获得差额收益。

  在纳税人选择上,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是在外国依法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这种企业应就其从境内外取得的资本利得收入缴纳税款;另一种是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即在外国依法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但在中国有所得的企业,这种企业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资本利得缴纳税款。

  5.3.3征收方式的选择

  一些亚洲国家和美洲国家都在税法中对资本利得课税都作了详尽的规定,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征收管理办法,但一般没有单独设立税种。按照投资目的划分资本利得在实际征税过程中的复杂性和可操作性,世界上很多国。家并没有单独设置资本利得税,都是把资本利得税并入其他税种征收的。目前我国也不宜将资本利得与普通所得分离课税,即单独设立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分离课税,要求对所有资产建立完整、连续的独立账户,甚至需要建立独立的资产税务会记制度,这是与目前我国税收、会记、财务关系的现状所不适应的,单独征收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以避税。

  5.3.4降低税负水平

  (1)降低税率从世界其他国家来看,资本利得税税率设置一般都比较低。以美国为例,美国税率最高的时候是接近50%,近些年来一直保持低税率,大约在20%左右。

  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可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税率由低逐渐过渡到20%.短期的资本利得按照普通所得的税率纳税,短期所得是指持有时间小于一年。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长期资本利得税率要低于短期资本利得。证券市场可以区分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实行差别税率,二级市场资本利得税税率低于一级市场。

  二级市场建议终止目前免税的制度,采用低税率的制度,或者是减半征收。实行长短期股票资本利得差异化税率,美国将短期资本利得视为普通所得,适用普通所得税率,对长期资本利得适用特别优惠税率甚至免税。我国可以将资本利得按照时间期限分为长、中、短期资本利得,规定1年以下的为短期资本利得,适用10%税率,超过1年而不足3年的为中期资本利得,适用5%税率;超过3年的为长期资本利得免税。

  累进税率虽然可以体现纵向公平原则,发挥税收调节分配收入的作用,但是这种税率的实施可能会助长投资者的投资避税行为,不利于优化资本配置,再者也不利于调节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采用比例税率对资源配置的扭曲程度不大,综合各国经验来看,我国应当采用低税负的比例税率而不能采用累进税率。

  (2)设置起征点和减免额一些国家对资本利得规定了一定数额的起征点,它的好处在于保护了小投资者的权益。减免额的设定,国际通行做法有两种,税基折征和设定免征额。

  如果采用设定免征额,采取了与累进税率相似的征税方式。我国目前股票市场的投资者结构是,中小投资者占大多数,盈利少,为了平衡中小投资者和大投资者的利益,可以采用起征点的设定。

  (3)制定税收优惠和资本利亏的抵扣政策征收资本利得税,并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抑制短期内资本的快速流动,从而减少其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的稳步发展。

  资本利得是各种资本性财产的一种自然增值,而资本性资产的持有时间较长,因此其价值容易受到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长期资本利得制定优惠政策。许多国家都会对资本利得进行指数化调整,但收益的指数化调整会增加资本利得税的复杂性,增加征收管理成本。而且通货膨胀率本来就是一个统计值,在很大程度上受人们的预期的影响,税务机关在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时候不一定能够获得确切合理的通货膨胀率。就算可以使用国家统计公布的数据确定通货膨胀率,公布的通货膨胀率往往不能同税收的征收保持同步。因此,可以从税率方面对长期资本利得进行优惠,为了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市场投机,建议按照投资时间设置不同的税率,投资时间越长,税率越低。

  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与创新发明资产转让获得的资本利得建议实行低税率或者先征收资本利得税,然后根据具体资本投资情况实行退税或税收返还。为了降低资本利得税对投资的不利影响,还可以采取税收补贴或减税的形式对资本投资进行补贴。为了鼓励创新专利,对一些政府鼓励的创新型无形资产转让可以实行免税。

  市场的不确定性能使财产增值,同时也存在贬值的可能,要对财产增值课税,就不能不考虑对财产贬值的处理,因此,对财产贬值的资本损失的处理,也成为了资本利得税所要考虑的又一问题。对于个人资本利亏的弥补,只能用出于相同所得税项目的资本利得弥补,因为我国虽然将个人资本利得并入到个人所得税进行征收,但是只作为子项目单独适用与其他普通所得有所区别的税率,因此资本损失不能抵补普通所得;另外,应当允许资本利亏在当年不能完全由资本利得抵补时,余额可以向后结转,结转年限可以定为5年。

  5.3.5建设资本利得税制度所需要的外部环境

  更改稽查机制和证券司法与之相适应,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我国的资本市场基本框架已经形成,但是法制建设远落后于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资本利得税制体系的完善最终都是要落实到立法层面上来,只有将制度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纳税人行使权利和履行纳税义务才真正有法可依,做到依法纳税,税务机关才能真正可以依法办事,行使国家赋予的征税权利。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界定资本利得的概念,代替现在法律中“特许使用费收入”和“财产转让收入”等散乱、不正规的提法。要建立完善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在资本利得税的征收过程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多数国家为对资产价值予以评估而建立了专门的资产价值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用来确定资本利得税的征税依据。强化资产实名制制度,对纳税人的存量财产、金融交易都要实行实名制制度,有利于全面掌握纳税人财产状况以及资产交易情况,证券账户实名制是证券市场资本利得税的基础,不仅有利于规范证券公司的业务,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为证券持有和交易行为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提供可靠的保障,也有利于增强证券市场的透明度,为金融市场的诚信建设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

  5.3.6把握好资本利得税改革时机的选择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是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体的,他们缺乏相应的经济学专业和股票具体操作常识,因此会对国家的税收政策调整具有较强的敏感性,每次证券税制调整的传闻都会使得投资者产生恐慌心理,股市产生或多或少的波动。

  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要采用循序渐进的推行方,在实行资本利得税初期不应实行高税收,要从低税制缓慢提高,直到合适税率。这样有助于减缓投资者的纳税负担,降低实施新税制对股市带来的冲击,有利于市场稳健发展。虽然有不少事实证明证券税制的调整会使股市波动,但这种波动是短期的,并非会长期产生负面影响,这种短期抑制市场交易的效应不仅会出现在新兴市场,也不止一次地出现在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选择资本利得税合适的开展时机,将会大大减小这种波动带来的负面影响。在经济运行处于衰退期时,市场投资意愿低迷,社会消费水平较低,政府为了鼓励社会投资,理应出台一些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倾向政策,这时不应开征资本利得税,因为新税种的开征或是税率的提高都会产生紧缩效应,不利于经济的恢复,随着经济逐渐度过衰退期进入复苏期,政府的政策效应开始显现,这时幵征资本利得税不会对社会投资造成太大的影响,资本利得税政策便可以适时展开了。

  5.3.7做好资本利得税与所得税接轨

  在资本利得税改革之后的溯及力的方面,目前有两种做法,一是对于新实施的资本利得税之前所取得的资产不再要求征收资木利得税,而只针对在新法规生效之后所取得的资产征收资本利得税,如澳大利亚就是采取这种做法;另一种做法是,只针对在新法规生效之后取得的资本利得征税,而对法规生效前产生的资本利得不要求征税,现在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这种做法。我国在开征资本利得税时应适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因为这样会对股市造成较小的冲击,在进行损失抵减时也应适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新税法实施之前的资本损失应不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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