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对象与企业绩效变量界定
3.1 研究对象界定
3.1.1 零售业界定
零售业(Retail Industry)作为最传统的行业之一,至今仍没有统一的定义。零售的商贸流通属性使得一些研究人员认为零售业无处不在、无所不包,故而无需定义。但仍有相关研究人员和部门对零售业进行了定义。目前比较主流的是从营销学角度进行的定义,认为零售业是从事由生产者到消费者的产品营销活动的个人或公司从批发商、中间商或者制造商处购买商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业[7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8106—2004中把零售业定义为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为主,并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业[73]。
对以上定义进行归纳提炼发现:1)零售的对象是最终消费者,即零售是商品流通的最后一个环节,商品一旦出售就表明商品从流通领域进入销售领域;2)零售的供给包括有形商品和无形的服务。由此,本研究认为零售业是指以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提供所需商品及其相应服务为主的行业。
在了解零售业定义的基础上,研究进一步对零售行业划分标准进行介绍。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使用的行业分类标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中国证监会(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颁布的偏重管理型分类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简称CSRC行业分类;另一种是属于投资型分类的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lobal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tan-dard),简称GICS。CSRC分类标准与GICS相比较,前者是中国土生土长的分类标准、充分考虑了中国国情,后者是建立在西方发达国家成熟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行业分类标准更加成熟细致[84]。而两种分类标准存在诸多差异性决定了行业分类结果的差异性,并且每一种行业分类标准都有着不同的修正版本。因此,为保证零售业商业模式分类的可靠性,论文选择CSRC行业分类(2012年修订)中的上市零售企业名单为准。
按照CSRC(2012年修订)中的行业分类,零售业从属于19大行业分类之一的批发和零售业,行